何种状况下互联网用构成版权侵权行为?
1. 未经许可的互联网传播:依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信息互联网传播权是版权人的专有权利,任何个人或组织未经版权所有者授权,不能通过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址获得该作品,不然即构成侵权。
2. 未经授权的复制与发行:在互联网环境下,下载、上传、转发等行为实质上是对作品的复制和发行。若未得到版权人的许可,这类行为可能侵犯到版权人的复制权和发行权(《著作权法》第十条)。
3. 非法改编或篡改:对受版权保护的作品进行二次创作,如修改、翻译、改编等,且未获得原作者许可,同样构成版权侵权。
4. 商业性用:在商业活动中,未经许可借助别人作品获得利益,无论是直接售卖还是间接吸导流量,都可能构成侵权。
法律依据:
《中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互联网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互联网平台在版权侵权中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互联网平台在版权侵权中的法律责任主要取决于其在侵权行为中所饰演的角色。依据国内现行法律法规,互联网平台可能承担的责任主要包含以下几种状况:
1. 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直接侵权:假如互联网平台自己直接提供了侵犯别人版权的作品,比如未经许可在其平台上发布、传播别人的受版权保护作品,则互联网平台应当承担直接侵权责任。
2. 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的间接侵权(明知或应知侵权而不作为):依据《信息互联网传播权保护条例》有关规定,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在接到权利人有效公告后,未准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手段的,对损害的扩大多数与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即,互联网平台了解或者应当了解其用户借助其互联网服务侵犯别人版权,但未采取必要手段的,将构成间接侵权。
3. “避风港原则”下的责任豁免:若互联网平台能证明其不了解也没适当的理由应当了解用户上传的内容侵有别人的版权,并且在接到权利人符合法定需要的公告后,准时采取了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手段,那样可以依据“避风港原则”免除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1. 《中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和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了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2. 《信息互联网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至二十三条规定了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在版权侵权中的法律责任,尤其是关于“公告|删除”规则与“明知或应知”的断定标准。
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常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讲解》也涉及了互联网环境下侵犯著作权犯罪的有关规定。
互联网版权侵权的法律责任与赔偿标准是什么?
互联网版权侵权,是指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互联网向公众传播其作品,或者擅自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等侵犯别人互联网版权的行为。依据法律法规,互联网版权侵权的法律责任主要包含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1. 民事责任:侵权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其中,赔偿损失一般包含权利人的实质损失或侵权人的违法所得,若两者都没办法确定,则由法院在50万元以下酌情断定。
2. 行政责任:依据《著作权法》和《信息互联网传播权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对于紧急的互联网版权侵权行为,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侵权人进行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情节紧急者可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有关许可证。
3. 刑事责任:当互联网版权侵权行为达到刑法规定的犯罪程度时,如非法经营数额较大、多次故意侵权且情节紧急等,可能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依法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1. 《中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详细规定了侵犯著作权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与构成犯罪时的刑事责任。
2. 《信息互联网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至第二十条明确了信息互联网传播权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包含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及罚款等行政责任。
3. 《中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对侵犯著作权罪进行了规定,明确了相应的定罪量刑标准。
在互联网环境中,无论是直接传播作品,还是对其进行复制、发行、改编,甚至是将它用于商业作用与功效,只须未经版权人合法授权,都大概构成版权侵权。所有互联网用户在用互联网资源时应尊重并保护别人的版权权益,防止因无知或疏忽致使侵权行为的发生。对于企业和个人来讲,增强版权意识,知道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是防范互联网版权侵权风险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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